经 典 案 例 · 德 载 解 读

经济纠纷不等于经济犯罪——从涉民营企业产权再审典型案例看刑法谦抑

德载律所·刑事业务部最后核校:2026-07
案例信息
案例名称: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批次:共4件(刑事3件 + 民事1件)
官方发布渠道:最高人民法院 2025-11-05 官方网站公开发布(最高法官网原文
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

一、典型意义(官方表述的忠实转述)

本批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共4件,包含叶某合同诈骗案经再审认定为合同纠纷而非诈骗、窦某职务侵占案坚持刑法谦抑、谢某等虚报注册资本等案的再审改判,以及施某等与矿业公司再审中体现的平等保护。集中示范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

以上为官方发布典型意义的忠实转述,具体案件名称、案情与裁判结果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原文为准。本文只做规则与程序科普,不渲染个案细节。

二、德载解读

(一)一句话的分界: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企业家最怕的一句话,是"你这不是欠钱,是诈骗"。合同履行出了问题——货没交、款没还、项目烂尾——到底是民事上的合同纠纷,还是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罪?这条线看似模糊,法律上其实有一个核心判据: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本质,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且根本不打算履约、意图非法占有。而合同纠纷则是双方本有真实交易意图,只是因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市场变化等原因未能履约。二者的关键差别不在"有没有造成损失",而在行为人主观上是"想赖账占为己有",还是"想履约却客观上没做到"。本批案例中,叶某合同诈骗案经再审被认定为合同纠纷,正是对这条界限的一次纠偏。

(二)"非法占有目的"怎么认定:看客观、不臆测

"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态,无法直接读心,只能通过客观行为综合推断。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考察以下因素,而非抓住一两点就下结论:

考察维度倾向"纠纷"倾向"诈骗"
签约时的履约能力有真实经营、有履约基础明知无履约能力仍大量签约收款
是否虚构关键事实如实介绍情况,仅商业判断失误伪造资质、虚构项目、冒用身份
取得财物后的去向投入约定用途、用于经营肆意挥霍、携款潜逃、转移隐匿
未履约的原因经营失败、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自始无履约意图,收款即失联
事后态度积极协商、承认债务、争取偿还逃避追偿、抽逃资产、否认到底

刑法谦抑原则的要义正在于此:凡是能用民事、行政手段调整的,就不轻易动用刑罚;对主观目的存疑、证据不足以证明"非法占有"的,应作有利于行为人的认定,不能把普通的商业违约、经营失败拔高为犯罪。把"还不上钱"直接等同于"骗钱",既不符合构成要件,也伤及正常的市场交易信心。

(三)"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为何要警惕

现实中存在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本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债务、股权纠纷,一方却推动以刑事立案的方式施压,试图用"抓人"来解决"要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它的危害在于:动用国家刑罚权为一方民事利益背书,既可能造成冤错,也破坏营商环境。近年来,从中央到两高持续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本批再审典型案例正是这一导向的司法落地。

什么是涉企"挂案"。"挂案"指刑事案件立案后长期不侦查终结、既不撤案也不移送起诉,让涉案企业和企业家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状态——账户被冻、经营受困、人身受限却迟迟没有结论。这种久拖不决本身就是对企业的伤害。近年来最高检等部门专门开展涉企"挂案"专项清理,推动该撤的撤、该诉的诉、该纠的纠,正是为了给企业一个明确的说法。

(四)再审程序:生效裁判也有纠错通道

很多人以为"判决生效就无法更改"。其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设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确有错误,仍可依法启动再审予以纠正。本批案例之所以叫"再审典型案例",就是因为它们都经过了这道纠错程序。再审的启动主要有三条路径: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不服生效裁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是权利,但申诉本身不停止裁判执行;是否启动再审,由法院、检察院依法审查决定。
  •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依法提起或指令再审。
  • 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由法院再审。这也是检察监督纠正错案的重要方式。

需要理性看待的是,再审是"纠正确有错误裁判"的非常救济程序,门槛高、审查严,并非对判决不满就能启动。是否符合再审事由,需要依法定标准审查,任何人都不能承诺再审的结果。

(五)企业家遇到"被刑事化",正当渠道有哪些

当企业家认为一起本属经济纠纷的事被不当刑事化,正确的做法是走法律设定的正当程序渠道,依法维权、不对抗、不激化

  •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委托辩护人,提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申请检察机关审查是否应当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对涉企"挂案"可申请依法清理。
  • 审判阶段:围绕"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充分举证质证,主张罪名不成立。
  • 裁判生效后:确有错误的,可依法申诉,或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纠错。
  • 全程:注意留存合同、履约、资金往来、协商记录等客观证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高度依赖这些客观材料,平时的证据管理往往决定关键时刻的定性。
一句话记住本案:还不上钱不等于诈骗,经营失败不等于犯罪;区分二者的钥匙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申诉、再审、检察监督是法律给企业家的正当纠错通道——依法走程序,而不是靠对抗。

三、对企业主的启示

  • 把"目的证据"留在平时。真实交易的合同、履约凭证、资金去向、协商记录,是日后证明"是纠纷不是诈骗"的关键。经营中就应规范留存,别等出事才找。
  • 被刑事立案不等于已被定罪。立案只是程序开始,是否构成犯罪要经审查与审判。此时更应尽早委托专业辩护,围绕犯罪构成据理力争。
  • 遇到"挂案"久拖不决,可依法主张清理。长期不撤不诉的涉企案件,企业有权推动依法作出明确结论。
  • 裁判生效不是终点。确有错误的,申诉、检察监督、再审是法定纠错渠道;但要理性认识其高门槛,依法准备而非情绪对抗。
  • 对"承诺改判""有关系能摆平"之类说法保持警惕。案件结论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任何承诺结果的说法都不可信,也触碰执业红线。

四、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共4件·刑事3+民事1,2025-11-05发布)—— 本文案例的出处,支撑第一节典型意义与第二节(四)再审程序:生效裁判也有纠错通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支撑第二节(一)“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条分界与(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申诉、检察机关抗诉与法律监督的相关规定 —— 支撑第二节(四)再审程序与(五)企业家遇到“被刑事化”的正当渠道。
  4. 涉企“挂案”专项清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开展的专项工作)—— 支撑第二节(三)“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为何要警惕。

效力提示:案例典型意义为官方发布内容的忠实转述,罪名认定与案情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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