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典 案 例 · 德 载 解 读

卖张银行卡、帮忙"跑分"就是犯罪——从"两高一部"帮信典型案例薛某案说起

德载律所·刑事业务部最后核校:2026-07
案例信息
案例名称:薛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薛某案)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两高一部")
批次与日期:"两高一部"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共7件,本案为其中之一)·2025年7月28日发布,与《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配套
官方发布渠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页 →
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

一、官方发布的典型意义(忠实转述)

薛某案属于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或职业便利违规办理、提供"两卡"(银行卡、电话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人民法院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对薛某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切断其再次利用行业便利实施同类犯罪的条件。

以上为对官方发布之典型意义与要旨的忠实转述。本案是"两高一部"同批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之一(薛某案为其中之一),具体案情、涉案金额与裁判理由,以两高一部官方发布原文为准;本文不渲染犯罪细节、不虚构案情,只就其中的法律规则做科普。

二、德载解读

(一)先厘清一个概念: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通俗地说,它惩罚的不是自己去骗、去赌、去洗钱的人,而是明知别人在用信息网络犯罪、还给别人"搭把手"的人。这一"搭把手"的方式,法律列举得很清楚: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生活里最常见的三种形态是——

  • "两卡":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收款码出租、出售、出借给别人,让上游犯罪用来收赃款、拨打诈骗电话。
  • "跑分":用自己或他人账户,帮上游走一笔笔资金、赚取"手续费""佣金",本质是替违法资金充当"过路桥"。
  • 技术/推广支持:提供解封账号、搭建GOIP设备、开发引流软件、投放推广等技术或流量帮助。

很多当事人到被抓时仍不觉得这算犯罪——"我只是把卡借出去""帮忙刷个流水赚点辛苦费"。但只要满足明知+帮助行为+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就已经触犯刑法,这正是帮信罪把大量普通人卷入刑案的原因。

(二)薛某案的特别之处:行业"内鬼"与职业禁止

普通"卡农"卖的是自己的卡,而薛某案指向的是掌握办卡、开户权限的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批量违规办卡、供犯罪使用。这类"内鬼"的社会危害更重:一是他们能规模化产出"干净"的账户、绕过风控,直接为诈骗、洗钱产业链输血;二是他们借的是职业身份的信任。所以本案的看点不只是"定了帮信罪",而是法院同时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什么是职业禁止?依《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刑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它不是刑罚本身,而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把"下次还能利用行业便利作案"的可能性提前切断。对本案而言,这一信号非常明确:凭职业便利违规办卡供犯罪使用,不仅要坐牢、罚金,还可能被剥夺继续从事该行业的资格。

(三)核心战场:"明知"到底怎么认定

帮信罪辩护与定罪的关键,几乎都落在"明知"二字上。它既不是"必须证明你明确知道对方在实施诈骗、知道犯罪的全部细节",也不是"只要你的卡被人用过、就算你明知"——真正的标准处在中间地带。

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可以结合以下情形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同时允许其提出反证

  •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此外,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另就"两卡"、协助转移资金类行为规定了"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等推定情形,实务中常与上述解释配合适用——注意两份文件的适用对象与条文并不相同,引用时应分别标明。

这意味着两点:办案机关不能"仅凭卡被用过就推定明知",必须有上述指向性证据;当事人也不是"一句我不知道就能过关"。明知程度、参与深度、报酬高低、是否明显异常,才是决定罪与非罪的事实,需要靠证据和专业辩护去争取。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进一步细化了"明知"与"情节严重"的把握,力求精准打击、避免打击面过宽。

(四)量刑幅度与"情节严重"门槛

帮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入罪的前提是达到"情节严重",法释〔2019〕15号对此设有量化标准,常见的判断维度包括:

  • 出租、出售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达到一定数量(如相应张数、户数);
  • 支付结算金额、投放广告金额或违法所得达到相应数额;
  • 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或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被处罚后再犯,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需要提醒:即便获利只有几百元,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同样可能被追究刑责。金额如何认定、能否核减、是否达到入罪门槛,是量刑中的重要争点。此外,成立犯罪往往还伴随罚金、退赃退赔,行业从业人员更可能叠加职业禁止;行政层面还有"断卡"行动带来的账户、支付功能限制等信用惩戒与刑事处理并行。

(五)差之毫厘的罪名界限:帮信 vs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同样是"帮别人处理卡、处理钱",落到不同罪名上轻重差别很大,这是帮信案件里最需要专业把关的地方。

罪名核心区别大致轻重
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提供出借卡、提供通道等中立性帮助,未直接对赃款下手、对上游犯罪认知较概括三年以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法掩饰隐瞒,即直接对"赃款赃物"下手(如取现、层层转账"洗"钱)一般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至七年
诈骗罪共犯(刑法第266条)与上游诈骗有共同故意、深度参与(如按指令实时转账、参与话术、明确分成),实质是诈骗团伙一员随诈骗数额,可能很重

三者常"一步之遥":卡提供出去后,如果行为人进一步参与取现、转账、拆分资金,就可能从帮信"升格"为掩隐罪;如果与上游诈骗通谋、深度参与,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共犯——同批案例中的付某案,正是"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谋、以诈骗罪共犯论处"的示范。刑法第287条之二本身也规定:帮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涉案人最先要弄清的,是自己究竟被以哪个罪名追诉——差一个字,量刑可能差好几年。规则背后的完整分析,见我们的帮信罪高发解析

一句话记住本案:用职业便利违规办卡供犯罪使用,不但构成帮信罪、要判刑罚金,还可能被"职业禁止"三到五年——"两卡""跑分"从来不是零成本的兼职。

三、对读者的启示

  • 普通人: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收款码,一律不外借、不出售、不"帮忙过账"。"高报酬、来钱快"的兼职,往往就是收卡、跑分的诱饵——一旦入局,几百元报酬也可能换来一份刑事判决。
  • 金融、通信、支付等行业从业者:违规办卡、违规开户"帮朋友"绝非小事。利用职业便利犯罪,除了刑罚,还可能被依法宣告职业禁止,直接断送本行业的从业资格。合规红线要守在岗位上。
  • 已经涉案的当事人及家属:第一时间弄清被追诉的确切罪名(帮信、掩隐、诈骗共犯轻重迥异),并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如实说明卡的去向、报酬与沟通情况,把定性判断交给专业人士。切勿与同案人串供、删改聊天记录——那可能构成新的犯罪并加重处境。
  • 有从宽空间的:初犯偶犯、参与程度低、获利甚微,并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意愿的,可在律师指导下依法争取从宽,符合条件的可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取保候审。同批案例中高某等在校学生案,就是对年轻人涉"两卡"宽严相济的示范,值得对照阅读。

四、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支撑第二节(一)“什么是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与(四)量刑幅度的法定刑区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职业禁止)—— 支撑第二节(二)行业“内鬼”与职业禁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支撑第二节(五)帮信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界限。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明知”与“情节严重”认定)—— 支撑第二节(三)“明知”的认定与(四)“情节严重”门槛。
  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2025-07-28发布)—— 支撑第二节(三)(四)中最新的认定与追诉把握,以及第三节对读者的启示。
  6. “两高一部”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7件,2025-07-28发布)—— 本文薛某案的案情与典型意义出处,支撑第一节官方发布的典型意义,官方发布页:spp.gov.cn/xwfbh/wsfbt/202507/t20250728_702377.shtml

效力提示:案例要旨与典型意义为官方公开发布内容的忠实转述,案情细节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系一般性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定性判断或法律意见,不构成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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