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研究 ·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实务:法定条件、社会危险性与办理流程

德载律所·刑事业务部最后核校:2026-07
要 点 摘 要
  •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意味着不被羁押地等待诉讼,不等于结案、不等于无罪;案件仍照常侦查、起诉、审判。
  • 法定条件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核心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另有可能判较轻刑、患病/怀孕/哺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结等情形。
  • "社会危险性"要综合判断:是否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有无前科、涉案金额与情节、是否配合侦查、有无再犯或串供毁证之虞等。
  • 担保方式二选一:保证金保证人;申请节点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由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
  • 本文只讲法定条件与影响因素,不预测能否取保、不提供任何成功率——是否准予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

"能不能取保"几乎是每个刑案家属最想要一个确定答案的问题。但必须先把话说在前面:取保与否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任何人都无法预测或承诺结果,本所也不作此类承诺。本文能帮你的,是把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影响因素、办理流程讲清楚,让你知道律师会围绕哪些点去争取、家属可以在哪些方面配合——把注意力放在"依法把有利因素做扎实",而不是打听"成功率"。

一、先厘清:取保候审到底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被取保的人,可以在不被羁押的状态下等待诉讼进程,但要遵守法定义务、随传随到。它解决的是"要不要把人关起来"的问题,不解决"有没有罪、判不判、判多少"的问题。所以:取保了,案件照走;没取保,也不代表结果就差。把取保当"终点"是常见误区(详见黄金37天)。

取保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第七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24小时内报告;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办案机关还可根据案情责令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等。违反义务的,可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予以逮捕。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法定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法定情形(第67条)通俗理解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得较轻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核心情形:无社会危险性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特殊身体状况+无社会危险性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不能再羁押但案件未完

可以看出,除"羁押期限届满"这一程序性情形外,其余都绕不开一个共同关键词——"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正是取保争取的主战场。

三、"社会危险性"怎么判断:影响取保的关键因素

"社会危险性"没有一把固定的尺子,而是综合全案判断。参考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列举了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串供、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等情形)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办案机关通常会综合考量下列因素。这些因素只影响判断,不构成对结果的许诺

方向一般被视为有利的因素一般被视为不利的因素
认罪态度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拒不认罪、翻供、避重就轻
退赃退赔积极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拒不退赔、转移隐匿财产
前科情况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累犯、有前科、多次作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较轻、从犯/帮助犯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主犯/组织者
配合程度如实供述、配合侦查、遵守传讯有毁证、串供、干扰作证之虞或行为
再犯风险有固定住所职业、社会关系稳定、不致逃跑有逃跑、再犯、打击报复迹象
身体状况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

需要强调:这些因素互相牵制、整体权衡,不是"占了几条有利就一定能取保"。例如涉案金额虽小,但有串供毁证之虞的,仍可能被认为有社会危险性;反之金额较大但系从犯、已全额退赔并认罪认罚的,也可能被评估为危险性较低。真正有效的做法,是由辩护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基础上,逐项把有利因素做扎实、把不利因素依法说明,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或不批捕的意见。想先自己梳理一遍有利/不利因素,可对照下文的因素清单——本文只做因素梳理,同样不预测结果。

四、担保方式:保证金还是保证人

取保候审采取保证金保证人担保,二者不并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保证金。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涉案数额、当地经济水平等确定数额,通常有起点标准并可上浮。被取保人遵守规定、案件终结的,退还保证金;违反义务的,可没收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处理。保证人。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保证人负有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发现其违反或可能违反时及时报告的义务;未尽义务致被保证人逃避的,可对保证人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五、谁来申请、什么时候申请、怎么办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七条)。申请节点:取保候审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不批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也可能变更为取保。因此并非"只有一次机会",不同阶段可依情况提出。

步骤做什么
① 提出申请由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说明理由与有利因素
② 办案机关审查办案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③ 决定与执行同意的,确定担保方式(保证金/保证人)、告知义务,由公安机关执行
④ 遵守义务取保期间遵守第七十一条各项义务,随传随到;最长不超过12个月
⑤ 解除/变更发现不应追责、期限届满或案件情况变化的,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六、一个可信的大背景

近年"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持续深化,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空间在制度上有所扩大。据最高检数据,诉前羁押率已从2018年的54.9%降至2022年的26.7%,不捕率也逐年上升。这说明"依法争取不羁押"是有现实空间的——但空间要靠把法定条件和有利因素做扎实去争取,不靠任何"关系"或"渠道"。任何声称"花钱就能取保""有内部路子"的说法都不可信,也是诈骗高发话术。

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情形)—— 支撑第二节法定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保证金、保证人、义务)—— 支撑第四节担保方式:保证金还是保证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情形,供社会危险性判断参照)—— 支撑第三节"社会危险性"怎么判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申请主体与3日答复)—— 支撑第五节谁来申请、什么时候申请、怎么办。
  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支撑第二节至第五节法定条件、担保方式与办理流程的具体规则。
  6. "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下诉前羁押率由2018年54.9%降至2022年26.7%,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工作报告 —— 支撑第六节一个可信的大背景。

效力提示:上述条文与规定的原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只作法定条件与影响因素的一般性说明,不构成对具体个案是否准予取保的预测或承诺,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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