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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指导案例93号于欢案解读

德载律所·刑事业务部最后核校:2026-07
案例信息
案例名称:于欢故意伤害案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编号:指导案例93号
批次与日期:最高人民法院第18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6月27日发布)
官方发布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原文 →
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

一、裁判要点(官方表述的忠实转述)

指导案例93号最重要的价值,不在个案本身,而在它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那条最难画的线,用规则的语言写清楚了。以下为官方裁判要点的忠实转述,案情细节与理由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原文为准,本文不作案情渲染。

①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

②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等行为,但不存在使用凶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的,一般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③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节,进行整体判断。

④ 因对方贬损人格尊严、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

把这四点连起来读:第①点解决"有没有防卫权",第②点解决"是不是特殊防卫",第③点解决"过没过当",第④点解决"过当了怎么量刑"。这正是一个防卫案件从定性到量刑的完整分析链条。它与检例第45—48号(正当防卫认定)是一体两面——检例讲"什么是正当防卫",本案讲"防卫在哪里越界、越界后怎么办",建议两篇对照阅读。

二、德载解读

(一)第一步:先确认"有没有防卫权"——不法侵害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要点①确立了一条重要规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本身就是一种"不法侵害",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这纠正了一种狭隘理解——以为只有拳脚相加、动刀动枪才算"侵害"。实际上,只要是正在进行的、对法律所保护利益的侵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也在其列),防卫权就已经产生。

这一步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决定了案件的分析起点:如果连"不法侵害"都不认,那后面的一切防卫讨论就无从谈起。要点①把这个起点稳稳地立住了——受害人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拘禁,这是防卫,不是"互殴"。

(二)第二步:是不是"特殊防卫"——区分普通防卫与无过当防卫

确认了防卫权之后,接着要判断适用哪一款。《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款不受限度约束

本案要点②划清了一条边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但没有使用凶器、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的,一般不属于第三款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换句话说,这类情形不能直接套用"无过当防卫",而要回到第二十条第一、二款,按普通防卫去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步区分极其重要——它意味着并非所有防卫都能免责,特殊防卫的适用门槛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达不到这个门槛的,仍要接受"限度"的检验。

(三)第三步:过没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双重标准

这是本案的核心,也是防卫过当认定的通用公式。《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构成防卫过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含义反面(不构成过当)
①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严重失衡,且是"明显"失衡,而非稍有超出手段与侵害大体相当,即使有超出也不"明显"
② 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仅造成轻微伤害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造成重大损害"但手段并未明显超限的,是正当防卫(这正是检例第45号确立的规则);只有手段偏重但未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要点③进一步指明了"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只看结果,而要综合考量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与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做整体权衡。也就是说,判断防卫过当是一道综合题,不是"死了人就是过当"的简单算术。

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呼应了这一思路,强调判断限度时要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按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事后诸葛亮"式地要求防卫人当场精确计算力度。

(四)第四步:过当之后怎么办——量刑要"充分考虑"引发原因

认定构成防卫过当,并不是分析的终点。要点④确立了一条量刑规则:因对方贬损人格尊严、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防卫过当,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再叠加第二十条第二款本身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是"应当"而非"可以",这是法定从宽——防卫过当的量刑,天然带有大幅从宽的空间。这一点提醒公众:即便防卫越了界,法律对"事出有因、起于自卫"的行为人,评价与对纯粹主动施暴者截然不同

(五)二审改判在规则层面说明了什么

本案经二审改判,从规则适用的角度看(本文不涉及案情冲突的具体细节),它把三条原本容易被忽略的规则重新校准到位:

  • 一是"不法侵害"要认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都是不法侵害,不能因为"没动刀"就否认防卫权的存在(对应要点①)。
  • 二是"防卫起因"必须进入判断。把一个由不法侵害引发的自卫行为,简单当作普通故意伤害来评价,忽略了防卫因素,是法律适用上的偏差(对应要点③④)。
  • 三是量刑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防卫过当有法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加上引发原因的从宽考量,量刑必须与"防卫过当"这一性质相匹配(对应要点④)。

这三条校准,正是指导案例93号被写入指导性案例、供全国法院参照的意义所在——它让"防卫因素"不再在案件评价中被轻易忽略。

一句话记住本案:防卫过当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同时成立;判断不能只看结果、要综合权衡;一旦认定过当,法律"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引发原因还要在量刑中充分考虑。

三、对读者的启示

  • "不法侵害"的范围比想象的宽。非法拘禁、侮辱人格等正在进行的侵害,都可能产生防卫权,不限于拳脚或凶器。
  • 并非所有防卫都免责。达不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门槛的,适用普通防卫,要接受"限度"检验——不能一律套用特殊防卫。
  • 防卫过当是"双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缺一不可。只造成重大损害、手段未明显超限的,仍是正当防卫。
  • 判断过当看整体,不看单一结果。要综合侵害的性质强度与防卫的时机手段,按防卫时的情境合乎情理地判断,法律不苛求防卫人当场精算。
  • 即使过当,也有法定从宽。第二十条第二款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加上引发原因的量刑考量,与主动施暴的评价完全不同。
  • 这是权利边界的科普,不是行为指南。本文只讲法律如何认定,不预测任何个案结果,不鼓励以防卫为名的过激行为。遭遇侵害时,优先报警、优先脱离危险,事后及时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

四、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第18批,2018年6月27日发布 —— 本文案例的出处,支撑第一节裁判要点与第二节(五)二审改判在规则层面说明了什么,官方发布页: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04262.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 支撑第二节(一)不法侵害的认定、(二)普通防卫与无过当防卫的区分与(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双重标准。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 支撑第二节(三)限度判断与(四)过当之后量刑应"充分考虑"引发原因。

效力提示:裁判要点为官方发布内容的忠实转述,条文与案情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本文不涉及案情冲突的具体细节。

本文解读部分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与规则科普,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委托关系,亦不预测个案的定性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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