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典 案 例 · 德 载 解 读

被骗到境外园区当“工具人”,回国之后怎么办——跨境电诈典型案例解读

德载律所·刑事业务部最后核校:2026-07
案例信息
案例名称: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10件,含唐某某诈骗案、张某诈骗案等)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次与日期:最高检典型案例,2024年7月26日发布
官方发布渠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案例批次可按名称检索)
案例引自官方公开发布

一、典型意义要旨(官方表述转述)

该批案例集中体现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司法导向,涵盖诈骗、偷越国(边)境、洗钱等关联罪名的认定,并示范办案机关对不同层级、不同参与情形人员依法区分处理,包括对被裹挟出境、从事诈骗后回国人员的依法办理。

以上为官方发布典型意义的忠实转述。本文只做管辖与程序层面的规则科普,不描述任何“园区”内部细节,也不虚构案情;具体认定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原文为准。

二、德载解读

(一)第一个必须纠正的误解:“在国外做的,中国管不着”

很多人以为诈骗行为发生在境外,中国就没有管辖权。这是严重的误解。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就管辖而言,《刑法》第六条确立属地管辖: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境内犯罪。跨境电诈的典型特征是“人在境外、被害人在境内、赃款流入境内”,只要危害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中国司法机关即有管辖权。此外,《刑法》第八条还规定了对中国公民、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保护管辖。这正是社会上所说“虽远必诉”的法律来源——身在境外从来不是脱离中国刑事管辖的护身符。

与诈骗行为往往相伴的还有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不少人是通过非法出入境的方式前往境外,这本身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本批案例中就有以诈骗、偷越国(边)境等数罪处理的情形。因此“跨境”二字牵涉的往往不止一个罪名。

(二)第二个关键问题:被强迫、被诱骗,责任是否一样

这是家属最关心、也最容易被简单化的问题。需要分两层看:

其一,“被骗过去”不等于“到了之后没参与”。司法认定看的是行为人到境外之后实际做了什么——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参与程度如何、持续多久、是否分得利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取决于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证据,而不取决于当初是“自愿去的”还是“被骗去的”。因此,“我是被骗去的”这一事实,通常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结论,而是量刑与责任区分时可以依法评价的情节。

其二,法律确实为不同参与情形留了区分空间,但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官方案例示范的责任区分路径,主要包括:主从犯的区分(《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以及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对确因受到胁迫而参与、参与程度较浅、社会危害较小的人员,办案机关会依法体现宽严相济。但要说清楚:这些都是“依法可以争取的情节”,不是“回国就一定从宽”的承诺——是否成立自首、认定为从犯、宽处到什么程度,一律以证据和办案机关依法审查为准,任何人无法事先打包票。

(三)第三个现实问题:回国投案的程序

回国后依法处理,通常涉及自动投案这一环节。所谓自首,法律要求两个要件: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回国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是构成自首、争取从宽的前提。此后案件进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常规刑事程序,其间当事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申请会见、就事实与证据发表意见等程序权利。

这里要把一句话讲透:“回国”本身不等于“没事”,“投案”也不等于“免责”。回国、投案是依法争取从宽处理的必要一步,但它改变的是“是否具备从宽情节”,而不是“是否构成犯罪”这个前提。把“回国=没事”当成结论,是对当事人和家属的误导。正确的理解是:回国依法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是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更好结果的正途;至于具体结果如何,取决于个案的完整事实与证据。

(四)与钱有关的一环:追赃退赔

诈骗类犯罪的办理高度重视追赃退赔。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修复被侵害的法益,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量刑时依法从宽考量的重要情节之一。对被裹挟、获利很少的参与者而言,如实说明资金去向、配合追赃,同样是依法可以主张的从宽情节。当然,是否从宽、幅度多大,仍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五)家属能做什么:不越位、不添乱、走正门

家属常问“我能帮上什么忙”。稳妥而言,家属能做的正当之事包括:核实亲人的真实处境与所在地,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回国途径;尽早联系专业律师,评估可能涉及的罪名与情节、了解会见与委托的程序;协助保存与整理证据材料(如受胁迫、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证据,参与程度较浅的证据等),供依法主张时使用;配合追赃退赔。相反,轻信“花钱消灾”“找关系打点”之类说法,不仅无益,还可能带来新的法律风险。走正门、依法办,永远是成本最低的路径。

一句话记住这批案例:境外做的、境内受害的,中国“虽远必诉”;被骗去不等于没责任,但法律为不同参与情形留了自首、立功、从犯的依法区分空间;回国投案是争取从宽的正途,却不是“没事”的保证——结果由证据和办案机关依法认定。

三、对读者的启示

  • 管辖是明确的:依据《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与第八条保护管辖,境外实施、境内受害的电诈,中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人在国外”不是脱离追责的理由。
  • 关联罪名要留意:跨境往往伴随偷越国(边)境罪、洗钱等关联犯罪,“跨境”二字可能牵涉不止一个罪名。
  • 责任按行为区分:是否构成犯罪看到境外后的实际参与,“被骗去”通常是量刑与责任区分的情节,而非当然的出罪理由;主从犯、自首、立功是依法可争取的路径,但由办案机关认定。
  • 回国投案是正途、不是免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构成自首、争取从宽的前提,但不改变“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切勿把“回国=没事”当结论。
  • 家属走正门:核实处境、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协助保存证据、配合追赃退赔是正当之举;远离“花钱消灾、找关系打点”之类说法,以免招致新的风险。任何人都不应向您承诺具体结果。

四、延伸阅读

依据与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八条(管辖)—— 支撑第二节(一)“在国外做的,中国管不着”这一误解的纠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支撑第二节(二)被强迫、被诱骗时责任是否一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 支撑第二节(三)回国投案的程序及其从宽后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本文涉及的两个主要罪名的条文依据,支撑第二节(一)(二)的定性分析。
  5.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10件,2024年7月26日发布)—— 本文案例的出处,支撑第一节典型意义要旨与第三节对读者的启示。

效力提示:案例要旨为官方发布典型意义的忠实转述,具体案情与结论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不构成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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